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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0.11.28.交路九十字第063124號函
公(發)布日: 090.11.28
要  旨:
  汽車運輸業辦理車輛繳銷替補是否適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
  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執行疑義
本  文:
  主旨:為汽車運輸業辦理車輛繳銷替補是否適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九十路監督字第九0八八三六0號函。
    二、有關汽車運輸業辦理車輛汰舊換新,將牌照繳銷、替補,應無涉
        資產增減,建議不適用旨揭條文規定,免附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
        發之有效會員證書影本,以簡政便民,提昇行政效能乙案,同意
        依貴局意見辦理。(交通部90.11.28. 交路九十字第0六三一二
        四號函)

規範基礎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二十三條
汽車運輸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備具有關書類圖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如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須換發者,應同時換發。
一、轉讓。
二、變更公司、行號組織、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三、增加營業種類。
四、變更資本額或增減資產。
五、抵押財產。
六、變更或增減營運路線或區域。
七、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增減固定行車班次。
八、停車場地之設置、增減或遷移。
汽車運輸業申辦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除第一項所應備具文件外,並
應備具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書影本,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