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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5.02.23.交路001038號函
公(發)布日: 085.02.23
本  文:
  主旨:檢送本部八十五年二月八日研商汽車運輸業相關管理事宜會議紀
        錄如附件,請查照。(交通部85.02.
   23. 交路00一0三八號函)(附件)結論:
    一、小客車租賃業停業後辦理復業部分:
      (一)小客車租賃業辦理復業時,如為甲種小客車租賃業且其車輛
            數在十輛以下者,因其車輛規模已遠低於設立時應具備一百
            輛之水準,應併同將其降為乙種小客車租賃業。
      (二)小客車租賃業復業後,得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三
            條讓受營業車輛之規定辦理增車,惟增領新車,則仍須依本
            部交路字第二八七三八號函附增車營業額審核標準之會商結
            論辦理,無營業額者,不准增車。
      (三)鑑於其他汽車運輸業在依法定車輛標準籌設完成後,亦有部
            分業者將其車輛該售,致其規模低於設立時之水準,省市公
            路主管機關須否責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予撤銷執照
            之處分,請省公路局先行徵詢省市主管機關及業者意見檢討
            報部。
    二、物流業之配送業務辦理汽車貨運業許可部分:
      (一)物流業營業內容主要涵蓋儲存、分類、配送等營業項目,其
            中配送部分,物流業係提供運送貨物服務,從而收取報酬,
            故應屬於公路法規範之汽車運輸業業務範疇,應依規定申辦
            汽車貨運業許可執照,因此,商業主管機關受理物流業營業
            登記項目有「配送」功能者,應要求其檢具相關汽車貨運業
            許可文件後方准予辦理登記。至於公路主管機關受理其申請
            時,宜將之歸屬於何種汽車貨運業類別,應依其申請實際營
            運計畫內容認定之,不必限定為汽車路線貨運業。
      (二)另物流業發展初期,部分業者係依規定申領自用貨車牌照使
            用,惟目前該業之經營型態已將貨物運送整合在其物流服務
            項目,為使其符合公路法令規定,定轉導該業申領汽車運輸
            業營業執照,並納入汽車貨運業管理,對於已設立之物流業
            ,宜則同意在兩年內補辦運輸業營執照,其現有之自用貨車
            ,宜准繼續使用,改掛營業用牌照,故該舊有車輛數宜准併
            入法定車輛設備總數核算,至其他如資本額、場站設施等則
            仍仍須按現行設立要件辦理。上述補辦汽車運輸業登記手續
            乙節,由本部於近期內修正相關規定後據以辦理。
    三、汽車運輸業申請減資,除須依公司法等商業法規辦理外,公路主
        管機關之處理原則如次:
      (一)如減資後尚符合現行「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四條第一項
            第三款訂定資本額以上者,准予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減資。
      (二)如其資本額登記資料已較現行審核細則規定之資本額標準為
            低者,則不准減資。
      (三)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屬有限公司者,不得申辦減資
            。

規範基礎

1.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二十五條
汽車運輸業全部營業車輛均已出售或經吊銷、繳銷、註銷牌照者,應向公
路主管機關申請停業或歇業。丙種小客車租賃業無汽車出租業務期間超過
半年者,亦同。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