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會陳情建議凡在七十八年「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二條
第四款修正發布前已取得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並已申領個人經營
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請免依規定辦理換領小型車職業駕照
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雲縣計客會字第四二二號函。
二、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有關「申請人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其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必須換領
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其駕駛年資得予併計,並保留其資格」乙
節,係於七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該規則時增訂,至於七十七
年以前核准設立之個人計程車行是否適用換領之規定,本部前交
路字第0一一五八號所為之函示,係函請省市公路主管機關「促
其辦理」;屬規勸性質,對於人民並無實質強制之規範效力。有
關部分監理機關執行疑義情形,當另請省市公路主管機關轉知監
理機關查照辦理。(交通部85.09.26. 交路八五00六四0一號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