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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5.09.26.交路85006401號函
公(發)布日: 085.09.26
本  文:
  主旨:貴會陳情建議凡在七十八年「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二條
        第四款修正發布前已取得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並已申領個人經營
        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執照者,請免依規定辦理換領小型車職業駕照
        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雲縣計客會字第四二二號函。
    二、查「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有關「申請人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其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必須換領
        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其駕駛年資得予併計,並保留其資格」乙
        節,係於七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該規則時增訂,至於七十七
        年以前核准設立之個人計程車行是否適用換領之規定,本部前交
        路字第0一一五八號所為之函示,係函請省市公路主管機關「促
        其辦理」;屬規勸性質,對於人民並無實質強制之規範效力。有
        關部分監理機關執行疑義情形,當另請省市公路主管機關轉知監
        理機關查照辦理。(交通部85.09.26. 交路八五00六四0一號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