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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85.08.03.監85-437-7-74號函
公(發)布日: 085.08.03
本  文:
  主旨:貴所函為臺北市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建議廢除汽車運輸審核細
        則第五條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增加全新營業汔車.......應結清
        車輛欠繳稅費及交通違章案件」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八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八五─四三一─六─八八號函。
    二、查本案係交通部函示依財政部就汽車運輸業之其他車輛如欠繳使
        用牌照稅,依稅捐稽徵法及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無限制其增車規
        定,故有關牌照稅部份,應依財政部意見辦理。至於燃料費及違
        章,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
    三、另就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五條第二項是否應予修正乙節,本局業
        已擬具修正條文陳報。(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85.08.03. 監八五
        ─四三七─七─七四號函)

規範基礎

1.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五條
汽車運輸業增加營業汽車,除應配合該地區及營運需要外,並須合於下列
規定:
一、增加營業車輛所需資金除增加資本外,得以車輛提列折舊準備、貸款
    、分期付款或變賣其他固定資產方式為之,其應檢具證明。
二、申請增加營業汽車之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或其他汽車運輸業最近
    六個月內無違規營業受處分之紀錄。
三、站、場設備足供容納所增加之車輛。
汽車運輸業增加全新營業汽車,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結清車輛欠繳汽車燃
料使用費及交通罰鍰;受吊扣牌照、吊銷牌照處分者,則須先到案繳交牌
照。
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以租賃期一年以上之全新車輛申領牌照者,
不受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