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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8.05.18.交路八十八字第026940號函
公(發)布日: 088.05.18
要  旨:
  有關乙種小客車租賃業申請變更種類為甲種小客車租賃業乙案
本  文:
  主旨:貴局函有關乙種小客車租賃業申請變更種類為甲種小客車租賃業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八年四月八日北市交三字第八八二一三二四七00號
        函辦理。
    二、有關十家乙種小客車租賃業得否合併成立一家甲種小客車租賃業
        乙節,查乙種小客車租賃業者為提昇競爭能力,申請合併為甲種
        小客車租賃業,於現行法令並無禁止,目前汽車貨櫃、貨運業並
        已有合併案例,惟公司合併升級為甲種小客車租賃業,仍需依公
        司法及乙種升級甲種小客車租賃業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乙種小客車租賃業升級為甲種小客車租賃業,除應符合「汽
        車運輸業審核細則」之規定,其資本額新臺幣五仟萬元以上及車
        輛數一百輛以上外;另其納入升級之全部車輛並應受上揭細則第
        五條之一規定,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
        照日起算六個月內,不得辦理過戶轉讓之限制。(交通部88.05.
        18. 交路八十八字第0二六九四0號函)

規範基礎

1.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五條
汽車運輸業增加營業汽車,除應配合該地區及營運需要外,並須合於下列
規定:
一、增加營業車輛所需資金除增加資本外,得以車輛提列折舊準備、貸款
    、分期付款或變賣其他固定資產方式為之,其應檢具證明。
二、申請增加營業汽車之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或其他汽車運輸業最近
    六個月內無違規營業受處分之紀錄。
三、站、場設備足供容納所增加之車輛。
汽車運輸業增加全新營業汽車,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結清車輛欠繳汽車燃
料使用費及交通罰鍰;受吊扣牌照、吊銷牌照處分者,則須先到案繳交牌
照。
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以租賃期一年以上之全新車輛申領牌照者,
不受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