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營業小客車失竊後之替補車額是否適用「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 六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
主旨:貴局函有關營業小客車失竊後之替補車額是否適用「汽車運輸業 審核細則」第六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85.3.28.、 85.5.3.(85) 高市建設五字第 九一九八、一三二三八號函。 二、查有關營業小客車失竊後之車額替補係屬註銷重領,與「汽車運 輸業審核細則」第六條所規定汰舊換新之繳銷重領有別。至於營 業小客車失竊後之替補車額車齡條件乙節,法令既無明文規定, 基於依法行政之原則,不宜以此為理由,不准其申請。(交通部 85.06.24. 交路(85)字第0二九七四五號函)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三年內,其屬遊覽車 客運業營業車輛者,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一年內,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 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屆期註銷替補。 計程車客運業未能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三年內之期限替補者,得於期限屆滿 前申請展期。延展之期限及次數由原核准之公路主管機關視當地運輸需要 及計程車行管理情形核定之,屆期註銷替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