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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6.04.15.交路字第019017號函
公(發)布日: 086.04.15
要  旨:
  有關點交之營業車輛可否由債權人逕予辦理過戶登記疑義乙案
本  文:
  主旨:貴局函有關點交之營業車輛可否由債權人逕予辦理過戶登記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六年一月卅一日北市交四字第三0九0號函。
    二、查有關法院強制執行點交之營業車輛過戶僅屬車體產權移轉登記
        ,該車輛如欲繼續作為營業之用,則由依法取得該類車輛產權之
        合法汽車運輸業選擇繳銷重領新牌照或原牌照不繳銷(即過戶登
        記)之方式,依「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之規定於自有「車額」
        內辦理汰舊換新替補車額;或於符合增車條件下辦理增車。(交
        通部86.04.15. 交路字第0一九0一七號函)

規範基礎

1. 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
第六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三年內,其屬遊覽車
客運業營業車輛者,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一年內,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
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屆期註銷替補。
計程車客運業未能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三年內之期限替補者,得於期限屆滿
前申請展期。延展之期限及次數由原核准之公路主管機關視當地運輸需要
及計程車行管理情形核定之,屆期註銷替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