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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0.01.02.交路八十九字第072324號函
公(發)布日: 090.01.02
本  文:
  主旨:關於貴署再次建請本部同意以「守望相助管理委員會」或「村(
        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隊」名義登記,專供協助公共安全守望
        相助巡邏使用之車輛,核定為非屬警備車或警用巡邏車之其他特
        種車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八九)警署保字第二八二四二五
        號函。
    二、查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及貴署
        函示說明財政部所示之免稅條件,並無需登載為「特種車」始得
        辦理免稅之規定,故主旨所揭車輛之免稅條件與本部八十九年六
        月七日交路八十九字第0三七六三六號及八十九年九月八日交路
        八十九字第0五三五六二號函示「領用非屬『特種車』牌照」之
        原則並不衝突,亦無直接關聯性,該等車輛究應如何申請免稅,
        仍請逕向財稅機關洽辦。
    三、本案仍建請貴署先就該等車輛之車身顏色、標識、加裝之設備及
        數量、管理等相關事宜訂定明確規範,以利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登檢。(交通部90.01.
     02. 交路八十九字第0七二三二四號函)

規範基礎

1. 使用牌照稅法
第七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船舶。
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
    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
    救險船等。
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
    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
    等。
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
    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
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
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
    標幟者。
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
    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
    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
    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
    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
    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
    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
    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
    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
    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三輛之限制。
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
    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
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
      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
      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
      (PS)者,不予免徵。
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
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