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2.03.22.交路字第007141號函
公(發)布日: 082.03.22
本  文:
  主旨:汽車所有人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係被他人偽刻印章,冒領汽車牌
        照,其被冒領期間欠繳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應以何人為繳費義務
        人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二交一字第0八九八四號函。
    二、查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乃基於使用者付費之精神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以支應公
        路修建、養護及交通安全管理所需之費用。如車輛所有人經法院
        判決確定,係被他人偽刻印章、冒領汽車牌照,因其並非該汽車
        真正所有人,則被冒領期間欠繳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本部原則同
        意比照財政部臺財稅第八一0五五八二一0號函釋(諒悉),以
        車輛使用人為繳費義務人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交通部82.03.
        22. 交路字第00七一四一號函)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
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
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2.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十一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期間內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如未繳納,經徵機關應
以催繳通知書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
前項公路法第七十五條逾期罰鍰裁處權時效,自催繳通知書送達後其限繳
日期屆滿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