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汽車所有人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係被他人偽刻印章,冒領汽車牌 照,其被冒領期間欠繳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應以何人為繳費義務 人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二交一字第0八九八四號函。 二、查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乃基於使用者付費之精神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以支應公 路修建、養護及交通安全管理所需之費用。如車輛所有人經法院 判決確定,係被他人偽刻印章、冒領汽車牌照,因其並非該汽車 真正所有人,則被冒領期間欠繳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本部原則同 意比照財政部臺財稅第八一0五五八二一0號函釋(諒悉),以 車輛使用人為繳費義務人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交通部82.03. 22. 交路字第00七一四一號函)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 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 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期間內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如未繳納,經徵機關應 以催繳通知書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 前項公路法第七十五條逾期罰鍰裁處權時效,自催繳通知書送達後其限繳 日期屆滿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