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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81.04.08.八十一交一字第16257號函
公(發)布日: 081.04.08
本  文:
  主旨:貴局邀集北、高兩市研訂之「公路監理機關清理汽車燃料使用費
        欠費作業要點」案,請依交通部核復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交路字第0一一一九六號函辦理,并復貴局監八一─
        四六三─一─一四號函。
    二、本案經報奉交通部核復以:作業要點請參酌左列意見修正後實施
        :草案第二點第項之3,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公示送達之規
        定乙節,查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係屬關於刑事訴訟公示送達之特
        別規定,行政事宜若無特別規定,應不宜援用,仍請依民事訴訟
        法有關程序辦理為宜。
        草案第三點第項,汽車經定期檢驗合格後,應繳清欠費,始得簽
        證乙節,在公路法第七十五條未修正前,仍請儘速依規定辦理催
        繳程序,並依法繳清欠費後,始得檢驗簽證,以符現行法令。(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81.04.08. 八十一交一字第一六二五七號函)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七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
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