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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61.07.06.監字第六一─四六三─一二─六號函
公(發)布日: 061.07.06
要  旨:
  准財政廳函釋示臺南○○醫療服務團診所所有救護車申請免徵使用牌照
  稅一案,令希知照
本  文:
    一、准財政廳致臺南市稅捐稽徵處財稅三字第0七六九二二號令:「
        一、南市稅三字第四0六六0號呈悉。二、查本案臺南○○○醫
        療服務團診所,如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經向法院登記有案,
        應屬於使用牌照稅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向政府登記有
        案之團體所設立之醫院」及同法第七條第四款所稱:「公共團體
        設立之醫院」範圍,該診所所有之救護車,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應由該處依照臺灣省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十一條規定逕行查明
        依法辦理。三、令希知照。」
    二、令希知照。
    三、副本抄知監理處(二份)各監理站。(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61.0
        7.06. 監字第六一─四六三─一二─六號函)

規範基礎

1. 使用牌照稅法
第二條
本法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公共水陸道路:指公共使用之水陸交通路線。
二、交通工具:指機動車輛及船舶。
三、汽缸總排氣量:指汽缸橫斷面積乘活塞衝程及汽缸數之積。
四、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指軍隊裝備編制內,規定各單位應裝備
    之指揮車、載重車、戰鬥車、通訊車及艦艇等交通工具。但其非軍隊
    裝備編制內之軍事行政機關或學校之交通工具不屬之。
五、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指公立醫院及向政府登記有案之團體所設立之
    醫院。
六、裝配之交通工具:指以國內外出品之交通工具零件,裝配成為可供行
    駛之交通工具。
七、利用非交通工具之設備:指非屬交通工具,而利用其機動或其他設備
    代替交通工具使用者,如專供農業用之耕耘機,利用其發動機,裝置
    為類似載貨、載客車等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