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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財政部85.06.07.臺財稅字第850311961號函
公(發)布日: 085.06.07
本  文:
  主旨:關於臺灣省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聯合會建議計程車比照大客車
        減免使用牌照稅乙節,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交路字第0二七七三0號函轉
        來貴處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交一字第二三四二九號函辦理。
    二、查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公布修正之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
        十款,已將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
        之公共汽車納入免徵使用牌照稅範圍,其目的係為鼓勵大眾運輸
        之發展,及降低公共汽車營運成本,俾提高其服務品質,以減少
        自用小客車及機車之使用,避免空氣污染及交通問題更趨嚴重。
        至於計程車係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其性質與一般專供大眾
        使用之公路客車及公共汽車究屬有別,不宜比照免稅。
    三、目前使用牌照稅係按車輛種類及挑氣量之大小課徵,計程車雖屬
        小客車,但政府為減輕計程車業者之營運成本,故計桯車之稅額
        較自用小客車之稅額為低。又此次公布修正之使用牌照稅法,亦
        僅調高自用小客車之使用牌照稅,計程車部分之使用牌照稅則未
        予調整,如再降低計程車之稅額,則自用小客車與計程車稅額之
        差距將更形加大,有違課稅公平原則,故不宜減免計程車使用牌
        照稅。(財政部85.06.07. 臺財稅字第八五0三一一九六一號函
        )

規範基礎

1. 使用牌照稅法
第七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
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
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船舶。
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
    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
    救險船等。
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
    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
    等。
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
    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
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
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
    標幟者。
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
    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
    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
    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
    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
    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
    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
    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
    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
    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三輛之限制。
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
    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
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
      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
      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
      (PS)者,不予免徵。
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
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