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61.09.22.監字第六一─四六三─四─七號函
公(發)布日: 061.09.22
要  旨:
  准財政廳函為核釋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因短徵經發單補徵差額後納稅義
  務人未依限繳納應如何處理乙案,令希知照
本  文:
    一、准財政廳致南投縣稅捐稽徵處財稅一字第0九五八八八號令柒捌
        、「一、投稅三字第二七0二三號呈悉。
    二、查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因代徵機關填發稅單錯誤,納稅義務人並
        已照單繳納稅款,爾後經發現短徵情事,應即由代徵機關發單限
        期補徵,其期間准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自填發
        稅單之日起算一個月內截限,如納稅義務人逾越補徵期限三十日
        內繳納者,應比照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倘納稅義務
        人在上項補徵期限及滯納期間尚未繳納時,應視為逾期使用並就
        其補徵差額稅款,依同法第二十
    七、三十五條暨徵收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程序處理。三、令希知照。四
        、副本抄送公路局並抄發各稅捐稽徵處。」
    二、各區監理所(站)每期開徵填發稅單應依規定確實派專人核對,
        以免發生短徵稅款情事,令希知照。
    三、副本抄知各監理站(照辦)、監理處。(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61
        .09.22. 監字第六一─四六三─四─七號函)

規範基礎

1. 使用牌照稅法
第十條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
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
主管稽徵機關於關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
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
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