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十條規定,使用牌照稅係採公告方式開徵, 其應納稅款及徵稅起訖日期一經公告後,逾期未繳者,即屬滯納 案件,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前經財政部 七十五年三月七日臺財稅第七五二一八四四號函釋示在案,貴市 因街道門牌改編,車主未辦理地址變更,致七十六年使用牌照稅 稅單無法投遞應否加徵滯納金乙案,請依照上開部函規定辦理,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七十六年五月一日南市稅捐消字第二八一三八號函。 二、有關貴處反映監理機關受理地址變更手續,不能併同換牌同時作 業,且應繳納規費並加蓋原留印鑑,擬建請修正乙節,請查明監 理機關目前之處理方式暨相關公路監理法規,研提意見,報局憑 辦,至建議促請早日實施機車使用牌照稅改為一次徵收一稅到底 乙案,前經報請財政部參採,正由中央審慎研議中。(臺灣省稅 務局76.05.19. 號函)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 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 主管稽徵機關於關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 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 告之。
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 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 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 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 者,免予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