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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76.11.20.監字第七六─四六二─一─一八四號函
公(發)布日: 076.11.20
本  文:
  主旨:貴所函報建議縣市政府整編行政區域之門牌號碼致牌照稅逾期繳
        納。免予加繳牌照稅滯納金及利息,或轉請數據所設定程式由電
        子作業室統一更正以利稅費通知單投遞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76.11.5.(四)七六─四六二─一─四九號函。
    二、茲復如次:查地方政府如有整編行政區域或門牌號碼時,監理所
        站可依據地方政府提供新舊址對照表,比照車輛異動處理作業,
        於車籍資料檔予以更新新地址,至所需人力,由現有人員加班或
        以僱用短期日薪人員協助之處,請  貴所自行就分配預算依權責
        處理。
        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十條規定使用牌照稅之開徵,係採公告方式
        徵收,車主應於規定期間內繳納應納稅款,惟本省為便利納稅人
        就近繳納稅款乃予填送稅單辦理,而臺北、高雄兩市並未寄發機
        車稅單辦理,是則逾規定徵期限繳納,均應依同法第十三條及「
        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予以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辦理,並不能以開
        徵期間之前未接到稅單,得免除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臺灣省交
        通處公路局76.11.
     20. 監字第七六─四六二─一─一八四號函)

規範基礎

1. 使用牌照稅法
第十條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
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
主管稽徵機關於關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
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
告之。
2. 稅捐稽徵法
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應停
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
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
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者,財
政部應於該停止並追回處分確定年度之次年,公告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
,不受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