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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財政部82.03.23.臺財稅字第820737369號函
公(發)布日: 082.03.23
本  文:
  主旨:使用牌照稅之開徵係採公告方式辦理,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稅
        款,不得以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未送達為免費理由,故其違規行駛
        公路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廳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財稅三字第一九一七八號函。
    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十條規定,使用牌照稅之開徵,係採公告方式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規定期間內,向主管理稽徵機
        關申請辦理換照並繳納稅款。惟為便利納稅人納稅換照,乃填送
        繳款書以利納稅人繳納。是以使用牌照稅之課徵並不以繳款書之
        送達為要件。故納稅人逾期未完稅,其行駛公路被查獲,即應依
        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不因繳款書係何原因未送達
        而生影響。(財政部82.03.23. 臺財稅字第八二0七三七三六九
        號函)

規範基礎

1. 使用牌照稅法
第十條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
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
主管稽徵機關於關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
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
告之。
第二十八條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
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
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
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