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區監理所站受理汽機車遺失註銷、報廢、繳銷登記,其溢繳稅 費應予主動退還,請查照確實辦理。 說明: 一、依省議會第八屆第七次大會黃省議員秀孟交通質詢辦理。 二、查本局代徵汽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作業要點手冊業經規定汽 機車辦理遺失註銷牌照、繳銷牌照及報廢,其溢繳稅費:燃料費 部份由所站逕行退還牌照稅部份由監理單位函請稅捐單位辦理退 還手續,請確實辦理。(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78.05.16. 監字第 七八─四六三─一─五五號函)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 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 之日數計算之;恢復使用時其應納稅額,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 稅額計算之。 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 課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