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車輛報廢登記,其使用牌照稅同意貴廳建議比照汽車燃料使 用費,計徵至報廢前一日,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八十五年六月三日財稅一字第00一八四九號函。 二、至於車輛牌照不再使用,尚包括繳銷、註銷、吊銷、吊扣、報停 、拖吊等異動登記,以上情形,因汽車燃料使用費仍計徵至異動 之日,為期稅費徵收方式一致起見,使用牌照稅亦應維持現行徵 收方式,仍計徵至異動之日。(財政部85.09.04. 臺財稅字第八 五一九一六四九0號函)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 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 之日數計算之;恢復使用時其應納稅額,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 稅額計算之。 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 課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