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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財政部85.02.07.臺財稅字第850054827號函
公(發)布日: 085.02.07
本  文:
  主旨:關於機動車輛失竊尋回後,辦理繳銷並重領新牌,因引擎號碼磨
        損無法辨認,多次驗車未獲通過,致無法及時領牌,而未稅行駛
        公路遭警方查獲,應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乙案
        ,核屬事實認定問題,請本於職權核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復  貴廳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八五財稅一字第00一0八五號
        函。(財政部85.02.07. 臺財稅字第八五00五四八二七號函)

規範基礎

1. 使用牌照稅法
第二十八條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
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
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
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