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關於機動車輛失竊尋回後,辦理繳銷並重領新牌,因引擎號碼磨 損無法辨認,多次驗車未獲通過,致無法及時領牌,而未稅行駛 公路遭警方查獲,應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乙案 ,核屬事實認定問題,請本於職權核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復 貴廳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八五財稅一字第00一0八五號 函。(財政部85.02.07. 臺財稅字第八五00五四八二七號函)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 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 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 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