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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財政部85.06.07.臺財稅字第850301883號函
公(發)布日: 085.06.07
本  文:
  主旨:○○○君所有機動車輛,因監理機關電腦轉檔時,車籍檔資料車
        主姓名誤植,致八十三年及八十四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納稅義
        務人姓名錯誤,而未繳納稅款,嗣○君使用該車被查獲,仍應依
        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廳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財稅一字第00一七七六號函。
    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十條規定,使用牌照稅之開徵,係採公告方式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規定期間內,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請辦理換照並繳納稅款。至所填送繳款書係為便利納稅義務人
        納稅換照,是以使用牌照稅之徵收並不以繳款書之送達為要件。
        至於繳款書列載之納稅義務人如有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
        規定,納稅義務人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
        查正,尚不得以繳款書記載錯誤作為拒繳之理由。本案○君逾期
        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該車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
        十八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5.06.07. 臺財稅字第八五0三0一
        八八三號函)

規範基礎

1. 使用牌照稅法
第十條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
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
主管稽徵機關於關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
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
告之。
第二十八條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
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
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
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2. 稅捐稽徵法
第十七條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納
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