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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4.11.02.交路字第045350號函
公(發)布日: 084.11.02
本  文:
  主旨:關於貴屬數據通信所開辦之公路監理資訊業務,將車輛欠繳使用
        牌照稅之資料包含公路監理資料查詢系統,開放供一般民眾查詢
        乙案,依據財政部臺財稅第八四一六五五五八三號函示因與稅捐
        稽徵法第三十三條課稅資料保密之規定尚有未符,嗣後請勿再將
        該項納稅資料提供一般民眾查詢,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財政部臺財稅第八四一六五五五八三號函辦理。(交通部84
        .11.02. 交路字第0四五三五0號函)

規範基礎

1. 稅捐稽徵法
第三十三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
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
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
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不受
前項之限制。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
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或第八款
之人員,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洩漏秘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