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84.11.15.監84-463-1-150號函
公(發)布日: 084.11.15
本  文:
  主旨:為使用牌照稅法修正後申領150㏄以下機車牌照,均免徵使用
        牌照稅,有關符合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特種機車,同意貴所建
        議意見,依該等申請機關公函及有關特種車証件,予以核定,復
        請查照。
  說明:復  貴所八四─四六三─一(一0七)號函。(臺灣省交通處公
        路局84.11.15. 監八四─四六三─一─一五0號函)

規範基礎

1.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四條
下列各款車輛,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
一、戰列部隊編制裝備內之軍用汽車。
二、領有特種車行車執照並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消防車、救災車、救護車、
    憲警巡邏車、警備車、偵防車、勘驗車、偵緝車、灑水車、水肥車、
    垃圾車及運送郵件之汽車。
三、外交使節車及享有外交待遇之外國人汽車。
四、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
    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
五、電動汽車。
六、計程車。
前項第六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項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車輛因辦理過戶、繳銷、註銷、吊銷牌照、
報廢等異動致不符免徵資格者,如有使用道路之情事時,應以自用車費額
補繳汽車燃料使用費。
設籍離島地區車輛,以百分之七十計徵汽車燃料使用費,惟限於離島地區
使用,如有於臺灣本島使用、檢驗、異動或換照等情事者,改以全額徵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