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車主親自辦理車輛報廢,經窗口收件後即予離去,致積欠稅 費而無法結案建請比照本局七八─四0四─一─八三號函之規定 辦理一案,同意照辦,請 查照。 說明:復 貴所八二─四六二─一─二七號函。(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 82.04.13. 監八二─四六二─一─五八號函)
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期間內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如未繳納,經徵機關應 以催繳通知書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 前項公路法第七十五條逾期罰鍰裁處權時效,自催繳通知書送達後其限繳 日期屆滿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