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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82.04.13.監82-462-1-58號函
公(發)布日: 082.04.13
本  文:
  主旨:有關車主親自辦理車輛報廢,經窗口收件後即予離去,致積欠稅
        費而無法結案建請比照本局七八─四0四─一─八三號函之規定
        辦理一案,同意照辦,請  查照。
  說明:復  貴所八二─四六二─一─二七號函。(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
        82.04.13. 監八二─四六二─一─五八號函)

規範基礎

1.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十一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期間內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如未繳納,經徵機關應
以催繳通知書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
。
前項公路法第七十五條逾期罰鍰裁處權時效,自催繳通知書送達後其限繳
日期屆滿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