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有路外停車場促進民間參與開發計畫,是否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 共建設法之疑義。
主旨:有關貴府辦理公有路外停車場促進民間參與開發計畫,是否適用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之疑義,復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北府交停字第二三八五八二號函。 二、依促參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主辦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復依促參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共建設所需用地為公有土地者 ,主辦機關得於辦理撥用後,提供民間機構使用。爰此,貴府辦 理首揭案件,應先行辦理土地撥用後,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 ,才能提供土地予民間機構使用;其據以委託鄉(鎮、市)公所 執行,始符合促參法第五條第三項所規定之「委託」。 三、另貴府擬委託鄉(鎮、市)公所辦理首揭案件,所依據之法規, 除前揭促參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外,尚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有關委託之相關規定;鄉(鎮、市)公所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九 十九條及停車場法之相關規定自行辦理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90.08.01. 工程技字第九00二八八三八號)
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 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 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 ,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