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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公共工程委員會90.04.25.工程技字第90014719號函
公(發)布日: 090.04.25
要  旨:
  「研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其他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之競
  合及適用問題」(第二次會議)會議紀錄
本  文:
  主旨:檢送「研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其他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規之競合及適用問題」(第二次會議)會議紀錄,請查照配
        合辦理。
  說明:復交通部交航九十字第00二00四號函、交路九十字第00二
        五九四號函、內政部台(九十)內地字第九0六四五八二號函、
        台北市政府府法一字第九00三七三五六00號函。(公共工程
        委員會90.04.25. 工程技字第九00一四七一九號函)附件:會
        議結論
    一、商港法與促參法適用處理原則討論案。
        結論:
      (一)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及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
            規定之公共建設,並依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方式由民間機構參
            與者,應優先適用促參法之規定。
      (二)非屬促參法規範範圍者,再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三)請交通部蒐集民間參與商港設施之相關案例,以利後續分析
            法令適用問題。
    二、大眾捷運法與促參法適用處理原則討論案。
        結論: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
        規定之大眾捷運建設,並依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方式由民間機構參
        與者,應優先適用促參法。
    三、停車場法、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省市獎勵投資興建公
        共建設辦法與促參法適用處理原則討論案。
        結論:符合促參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
        、第四項規定之停車場,並依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方式由民間機構
        參與者,應優先適用促參法。

規範基礎

1. 停車場法
第十一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
、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
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
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
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
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
相關限制。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
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
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
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
除地上物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