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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9.10.24.交路八十九字第061010號函
公(發)布日: 089.10.24
要  旨:
  行政園區內設置「記者專用停車位」適法性疑義乙案
本  文:
  主旨:有關貴府擬於行政園區內設置「記者專用停車位」適法性疑義乙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八九府工土字第二0三四二八號函。
    二、查有關停車格位劃設係屬地方政府權責,本案請貴府依貴縣之停
        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本於權責辦理。(交通部89.10.24. 交
        路八十九字第0六一0一0號函)

規範基礎

1. 停車場法
第十一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
、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
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
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
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
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
相關限制。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
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
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
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
除地上物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