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8.08.05.交路八十八字第006941號函
公(發)布日: 088.08.05
要  旨:
  「代客停車」可否歸類為停車場法第二十三條「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
  行業」乙案
本  文:
  主旨:貴局函請本部釋示有關「代客停車」可否歸類為停車場法第二十
        三條「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北市交一字第八八二二九四四六00
        號函。
    二、查有關「代客泊車服務業」可否准許登記經營、是否須經許可、
        法令有無限制及其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分類等疑義,本部業於
        八十七年二月二日以交路八十七字第0一二0四六號函復經濟部
        略以:「查依停車場法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代客泊車服
        務業』尚非屬停車場法規範之行業。至於其可否准許登記經營乙
        節,如業者自備有停車場其代客泊車服務本可歸屬停車場經營業
        對顧客之服務項目之一;惟如未自備有停車場,則因容易衍生路
        霸問題影響交通秩序及治安情事,而有所不宜。」故本案首揭「
        代客停車」之行為仍應依本部前開號函說明原則辦理,尚不宜歸
        類為停車場法第二十三條「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交
        通部88.08.05. 交路八十八字第00六九四一號函)

規範基礎

1. 停車場法
第二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二、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
    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四、都市計畫停車場:指依都市計畫法令所劃設公共停車場用地興闢後,
    供作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五、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指建築物依建築法令規定,應附設專供車輛停
    放之空間。
六、停車場經營業:指經主管機關發給停車場登記證,經營路外公共停車
    場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