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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9.09.28.交路八十九字第057327號函
公(發)布日: 089.09.28
要  旨: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是否得以引用新修訂之停車場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辦
  理執行疑義乙案
本  文:
  主旨:有關汽車運輸業停車場是否得以引用新修訂之停車場法第十一條
        有關規定辦理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八十九高市建設五字第0二七一八七
        號函。
    二、查汽車運輸業所須停車場用地,符合「停車場法」第二條第三款
        之路外停車場定義,得適用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核准利用都
        市計畫範圍內公、私有空地有條件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本部
        業於八十年十月二十一日以交路(八十)字第0四0三0一號函
        釋在案(如附件),請貴局依上開函釋說明原則本於權責依有關
        規定辦理。
    三、另有關停車場法第十一條修正後,臨時路外停車場申請設置辦法
        本部業已召集相關單位研商訂定中,將儘速完成法制程序後頒布
        實施。(交通部89.09.
     28. 交路八十九字第0五七三二七號函)

規範基礎

1. 停車場法
第十一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
、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
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
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
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
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
相關限制。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
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
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
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
除地上物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