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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9.09.29.交路八十九字第056675號函
公(發)布日: 089.09.29
要  旨:
  公路汽車客運業臨時路外停車場部分土地另作它用,該停車場面積變更
  是否可依原審核標準辦理乙案
本  文:
  主旨:有關建明客運公司擬將所屬貴市內湖區舊宗段三十四地號之公路
        汽車客運業臨時路外停車場部分土地另作它用,該停車場面積變
        更是否可依原審核標準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北市交二字第八九二三八五一六00
        號函。
    二、查有關本案建明客運公司設置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停車場,應依「
        臺北市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要點」有關規定辦理,乃停車場法
        第十一條係針對解決都市停車問題利用都市計畫內之公私有空地
        ,排除都市計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限制設置臨時路外停
        車場之相關規範。本案前既經貴局審核其土地符合停車場法十一
        條「空地」規定而核定設置,且依貴局來函說明,其聯外動線及
        接鄰街廓等主要條件均無變更,而僅是基地面積及停車格位數減
        少,尚非屬停車場法第十一條規範範圍,請貴局本於權責依「臺
        北市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要點」有關規定卓處。(交通部89.0
        9.29. 交路八十九字第0五六六七五號函)

規範基礎

1. 停車場法
第十一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
、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
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
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
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
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
相關限制。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
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
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
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
除地上物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