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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9.10.06.交路八十九字第057738號函
公(發)布日: 089.10.06
要  旨:
  「臺灣省都市計畫內未使用之公私有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程序
  」停止適用後,臨時路外停車場申請案件如何辦理乙案
本  文:
  主旨:貴府函為「臺灣省都市計畫內未使用之公私有空地申請設置臨時
        路外停車場程序」停止適用後,臨時路外停車場申請案件如何辦
        理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八九南市交管字第二三0七三三號
        函。
    二、查新修正之停車場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為:「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
        外停車場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
        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
        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故都市計畫區內空地申請臨時路
        外停車場作業審核,請依停車場法規定辦理。
    三、有關停車場法第十一條修正後,臨時路外停車場申請設置辦法本
        部業已召集相關單位研商訂定中,將儘速完成法制程序後頒布實
        施。(交通部89.10.06. 交路八十九字第0五七七三八號函)

規範基礎

1. 停車場法
第十一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
、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
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
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
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
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
相關限制。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
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
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
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
除地上物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