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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0.04.18.交路九十字第031772號函
公(發)布日: 090.04.18
要  旨:
  都市計畫區內未使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是否適用「臺灣省
  都市計畫區內未使用之公私有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程序」疑義
  乙案
本  文:
  主旨:有關嘉義市政府函為辦理該市都市計畫區內未使用空地申請設置
        臨時路外停車場,是否適用「臺灣省都市計畫區內未使用之公私
        有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程序」至九十年底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室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交中辦五九十字第九四四三八號函。
    二、查新修正之停車場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為:「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
        外停車場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
        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
        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故都市計畫區內空地申請臨時路
        外停車場作業審核,應依停車場法規定辦理。
    三、另有關停車場法第十一條修正後,臨時路外停車場申請設置辦法
        之訂定,本部業已召集相關單位研商,將俟法制程序完成後頒布
        實施。(交通部90.04.
     18. 交路九十字第0三一七七二號函)

規範基礎

1. 停車場法
第十一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
、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
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
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
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
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
相關限制。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
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
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
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
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
除地上物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