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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66.05.05.監66-463-4-18號函
公(發)布日: 066.05.05
本  文:
  主旨:機動車輛經監理機關逕行吊註銷牌照,車主如未依使用牌照稅法
        第十三條規定於徵稅期限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停止使用,而於
        次年或以後年度補辦報停手續,除其當年度之使用牌照稅款仍應
        依法課徵外,至其未辦理報停期間各年度,除因違章行駛應依法
        處理外,免予補稅轉請照辦。
  說明:依據財稅廳六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財稅三字第0二七五九四號函
        轉奉財稅部六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臺財稅第三二五三六號函辦理。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
   66.05.05. 監六六─四六三─四─一八號函)

規範基礎

1. 停車場法
第十三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
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