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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9.07.28.交路八十九字第007628號函
公(發)布日: 089.07.28
要  旨:
  停車場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縣市政府訂定與汽車服務有關行業停車場設
  置規定疑義乙案
本  文:
  主旨:有關停車場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縣市政府訂定與汽車服務有關行
        業停車場設置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八九府交運字第八四四六八號函。
    二、有關停車場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
        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停
        車場之設置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各該行業之主管機關定之
        。」而汽車運輸業之主管機關依公路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為公路主
        管機關,殆無疑義。相關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管理由北、高二
        市及本部公路局依法訂定相關規定執行辦理(已含市區汽車客運
        業)。至於汽車買賣業、修理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
        設置業務必要之停車場,其停車場設置規定仍應由地方縣(市)
        政府訂定管理。
    三、檢附「臺灣省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要點」乙份,如附件,請卓
        參。(交通部89.07.28. 交路八十九字第00七六二八號函)

規範基礎

1. 公路法
第三十七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一)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
    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
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
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2. 停車場法
第二十三條
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
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停車場之設置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各該
行業之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