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第二十三條內容及相關子法訂定權責疑義乙案
主旨:貴局函為停車場法第二十三條內容及相關子法訂定權責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北市交停字第八九二四八五五七00 號函。 二、查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 、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 車場。停車場之設置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各該行業之主管 機關定之。」業已明確規範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 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 而上述停車場之設置規定,自當由直轄市或縣(市)各該行業之 主管機關定之殆無疑義,至應由直轄市政府何局處訂定,事屬內 部協調事宜,本部無意見。 三、另有關貴局來函說明二所述之汽車修理業作業場所作業面積標準 ,應係汽車保養與修理作業所需之空間,與停車場法第二十三條 所稱「應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尚屬有別,且參照汽車修理 業管理辦法第六條略以:「汽車修理業不得佔用道路或公共場所 停放待修車輛、辦理檢修作業或堆置器材等。 ......」顯見該等行業本身業務行為會產生停車需求,自應設置 必要之停車場以免佔用道路違規停車影響交通秩序,與停車場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 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之立法意旨相 符,併予敘明。(交通部89.11.23. 交路八十九字第0六六三六 四號函)
汽車修理業不得占用道路或公共場所停放待修車輛、辦理檢修作業或堆 置器材等。對廢水、廢氣、廢棄物、噪意,應依有關規定處理。
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 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停車場之設置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各該 行業之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