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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7.11.04.交路八十七字第046906-1號函
公(發)布日: 087.11.04
要  旨:
  關於建請提供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供檢察官辦案使用乙案
本  文:
  主旨:關於法務部建請本部同意該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與貴署所屬各警察
        局以電腦端末連線方式查詢本部提供之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供檢
        察官辦案使用乙案,本部業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
        一款規定同意該部所請,請貴署惠依說明三原則配合辦理,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八十七年十月九日法檢字第0三七九七一號函辦理(
        副本諒達)。
    二、本案本部原則同意法務部所提暫由該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與貴署所
        屬各警察局以電腦端末連線方式查詢本部提供之公路監理車籍資
        料,惟因本案查詢之資料,涉及汽車所有人隱私權,應僅供檢察
        官辦案之需,爰惠請就本案有關之連線方式、通行碼及密碼、與
        電腦查詢工作日誌之登載紀錄管理等,妥為規劃實施,俾維當事
        人個人資料權益。(交通部 87.
     11.04.交路八十七字第0四六九0六─一號函)

規範基礎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八條(直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
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
    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