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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8.03.17.交路八十八字第001892號函
公(發)布日: 088.03.17
要  旨:
  關於貴大學函為因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專題需要,請提供二萬五千筆交
  通違規行為紀錄資料乙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大學函為因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專題需要,請本部同意中
        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提供二萬五千筆交通違規行為紀錄資料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路政司案陳貴大學八十八年三月三日校交字第八八0九七
        四號函。
    二、查貴大學基於學術研究,需要交通違規紀錄檔案中身分證、出生
        日與違規法條及違規時間四類資料乙節,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七款之旨意,本部原則同意,請逕洽中華電
        信數據通信分公司辦理。

規範基礎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八條(直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
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
    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