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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89.02.08.交路八十九字第018240號函
公(發)布日: 089.02.08
要  旨:
  為提供所屬各機關法官審判案件所需車籍相關資訊,俾提高審判效率,
  請本部同意以網路連線方式查詢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乙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院函為提供所屬各機關法官審判案件所需車籍相關資訊,
        俾提高審判效率,請本部同意以網路連線方式查詢公路監理車籍
        資料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秘書長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八八)秘臺資二字第二九
        九四0號函及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八九)秘臺資二字第00四
        0九號函,並依據法務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88律字第0
        四八五七0號函辦理。
    二、查本案依據貴秘書長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來函及八十八年十
        二月一日傳真補充說明,法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犯罪之職權
        ,於個案審理需要進行查詢使用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係援引依「
        刑事訴頌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九條及第二百八十八
        條之規定辦理,應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但書
        第一款「法令明文規定者」之規定乙節,經轉據法務部前開號函
        表示同意見解,惟請貴院注意該法第六條之規定。
    三、本案本部同意貴院所屬各機關法官審判案件,得以網路連線方式
        查詢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並請確依貴院所訂「司法院暨所屬各機
        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院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要點」,管理資
        料之查詢使用,俾維民眾權益。(交通部89.02.08. 交路八十九
        字第0一八二四0號函)

規範基礎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八條(直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
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
    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