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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1.02.04.交路字第0910018437號函
公(發)布日: 091.02.04
要  旨:
  汽車運輸業受僱駕駛人遭吊扣(吊銷)駕照期間,為避免不知情形下繼
  續僱用無照駕駛人,建請公路監理單位得副知受僱公司乙案
本  文:
  主旨:貴會函為汽車運輸業受僱駕駛人遭吊扣(吊銷)駕照期間,為避
        免不知情形下繼續僱用無照駕駛人,建請公路監理單位得副知受
        僱公司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北市計客字(九一)第00二號函。
    二、查個人駕車違規之行政處分資料,依據法務部公布之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類別,「駕車違規之確定裁判及行政處
        分」係屬代號C一一四受保護之個人資料,故公路監理機關對於
        上開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應依前開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合先敘
        明。
    三、另依據前開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
        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惟其另
        敘明有九款但書例外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其中該條文第
        九款之規定為「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故貴會擬請提供受僱駕駛
        人違規資料乙節,宜先釐清確定其適法性。
    四、至於,運輸業者僱用駕駛人應善盡監督管理之責,而如何取得僱
        用當事人書面同意乙節,宜由業者運用僱用契約等內部管理機制
        自行控管,如其洽取個人資料無適法疑義,則公路監理機關究以
        電腦連線開放查詢或以公文副知業者等方式提供資料,則屬實務
        執行細節,本部將請各公路監理機關自本權責協助辦理。(交通
        部91.02.04. 交路字第0九一00一八四三七號函)

規範基礎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八條(直接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
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
    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