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車籍資料」是否為公務人員職務上應保密之事項乙案
主旨:關於貴署函詢「車籍資料」是否為公務人員職務上應保密之事項 乙案,提供意見如說明,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85.03.15. (85)警署交字第二一七六八號函。 二、查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汽車因 新領牌照過戶或變更地址而非屬同一公路監理機關管轄者,.... ..,登記之公路監理機關......,應即將其車籍之電腦資料移轉 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列管」。依上述規定所列管之「車籍資料」 ,因含有個人資料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等,按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 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 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故含有個人資料之車籍資 料,公路監理機關應防止其洩漏;然為利資訊之流通及各機關業 務之推展,本部公路監理資訊業務對外開放車籍資料查詢,惟基 於隱私權之考量,所提供之資料車主姓名僅為第一個字,地址僅 提供至路(街),引擎號碼則全部提供,俾符合上開保護法之規 定。(交通部85.04.18. 交路字第0一九四二七號函)
汽車因新領牌照、過戶或變更地址而非屬同一公路監理機關管轄者,應依 照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 登記之公路監理機關於辦妥新領、過戶或變更登記後,除將新領牌照登記 書、過戶登記書或異動登記書留存一聯備查外,應即將其車籍之電腦資料 移轉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列管。
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 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