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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0.04.20.路政司路臺監九十字第00647號函
公(發)布日: 090.04.20
要  旨:
  駕駛人之職業汽車駕駛執照因逾期審驗被註銷後,駕駛自用小客車是否
  為無照駕駛乙案
本  文:
  主旨:關於貴服務處函詢駕駛人之職業汽車駕駛執照因逾期審驗被註銷
        後,駕駛自用小客車是否為無照駕駛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服務處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傳真辨理。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得
        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
        駕駛執照。但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故
        如駕駛人持該被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則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處罰;惟如係未持任何駕駛執照駕車者,則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一
        條第一項第一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罰。(交通部90.0
        4.20. 路政司路臺監九十字第00六四七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二萬四千元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期
間,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按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處罰鍰加罰
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第一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
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
第一項規定處罰鍰外,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五年內違反二次者,吊
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
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
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交通勤務警
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將違規事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其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五十四條
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三年審驗一次,並於
審驗日期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審驗時並應檢附經第六
十四條規定體格檢查合格證明。審驗不合格者,扣繳其駕駛執照,俟審驗
合格後發還之。但年滿六十歲職業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審驗時,應檢附經
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合格證明,並應每年審驗一次。
駕駛人因患病、出國、服兵役、駕照被吊扣、羈押、服刑或受保安、感訓
處分之執行,不能按時審驗者,得於病癒、回國、退役、駕照吊扣期滿、
撤銷羈押、出獄或保安、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六個月內持原照及有關證明向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
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
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但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