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若尚未經公路 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告發者,得由車輛所有人逕行繳交驗車規費辦理驗 車手續,不再由車輛檢驗現場收取逾檢罰鍰乙案
主旨:關於貴局建議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若尚未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告發者,得由車輛所有人逕 行繳交驗車規費辦理驗車手續,不再由車輛檢驗現場收取逾檢罰 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北市交三字第九0二一二五三五00號 。 二、查本案貴局之建議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處 罰之意旨有所不符,且有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 準及處理細則」第六條第二項「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 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之規定,故本案對於違反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尚未被舉發 者,應以言詞為之,車輛所有人無異議者,則收取逾檢罰鍰;倘 車輛所有人有異議者,應予查明,若其違規屬實而仍有異議者, 應當場掣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管轄處罰機關處 理。(交通部90.05.08. 交路九十字第0三二一二三號函)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 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應當場查記車輛牌照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號碼(或身分證統一編號),除 依前條規定應代保管其物件者外,經驗明並填製通知單後,即將執照發還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