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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公(發)布日: 090.04.24
要  旨:
  汽車安全行車距離、反應時間及摩擦係數等資訊來源乙案
本  文:
  主旨:有關貴院函詢查明汽車安全行車距離、反應時間及摩擦係數等資
        訊來源乙案,本所說明如後,請卓參。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道安會90.4.10.交安發九十字第0一0八一號函暨貴
        院90.3.23.九十雄分院瑞刑服字第0三七0一號函辨理。
    二、一般駕駛反應及踩踏時間之推定:依據日本研究報告顯示,一般
        駕駛人發現危險情況後,反應時間為
      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 0.2秒,踩
        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 0.1秒。因此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
        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才
        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故「一般人之平
        均反應力」應指在駕駛人於突發狀況下,緊急煞車之平均反應時
        間。然實際「反應時間」受到駕駛人各種生理、心理及環境因素
        之影響,故不同駕駛人在不同的身心狀態及道路、交通狀況下均
        呈現不同之反應時間。
    三、對於汽車右轉時,與後車應保留之安全距離為何乙項間題,應可
        區分為兩車行駛於同一車道與不同車道兩種狀況;若為同一車道
        時,則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汽車在
        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
        可以煞停之距離。」。若為不同車道時,則可依據交通部63.12.
        11交路(63)字第三一二四五號函釋示:「汽車行經交岔路口右
        轉應讓右側慢車道直行之各型車輛先行。」,故汽車右轉時其路
        權規範可依前述之條文處理。
    四、「磨擦係數」係指一物體在另一物體表面上運動時,物體表面之
        間產生磨擦阻力大小的關係數值或參數(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
        德著)。影響物體與道路之磨擦係數大小的因素包括路面種類狀
        況、物體質料(胎紋、胎壓、金屬表面粗糙程度)、接觸方式、
        速度高低、滑行方向(橫向、縱向)、天候狀況(溫度、乾溼度
        )及道路坡度等,故實際「磨擦係數」受到當時物體之物質特性
        、接觸方式及滑行方向等之不同均呈現不同數據,其煞車痕與刮
        地痕兩者亦為同理。
    五、前述分析僅代表本所意見,有關法規釋示機關應為交通部。(交
        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 運安字第九0000二五六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