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申辦設定動產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登記是否適用「汽車運輸業 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抵押財產疑義
主旨:為汽車運輸業申辦設定動產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登記是否適用「汽 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抵押財產疑義,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十路監督字第九0四六八三九號 函。 二、有關汽車運輸業對所屬車輛設定「動產抵押」登記時,涉及「抵 押財產」之事實,應依旨揭條文規定,備具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 發之有效會員證書影本;惟辦理「附條件買賣」登記,依動產擔 保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占有動產 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 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因其尚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應無 涉「抵押財產」,建議不適用旨揭條文規定,免附當地該業同業 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書影本,以簡政便民乙案,同意依貴局意 見辦理。(交通部90.11.28. 交路九十字第0六六七四九號函)
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 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
汽車運輸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備具有關書類圖說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如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可證須換發者,應同時換發。 一、轉讓。 二、變更公司、行號組織、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三、增加營業種類。 四、變更資本額或增減資產。 五、抵押財產。 六、變更或增減營運路線或區域。 七、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增減固定行車班次。 八、停車場地之設置、增減或遷移。 汽車運輸業申辦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除第一項所應備具文件外,並 應備具當地該業同業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書影本,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