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經營業從事停車位買賣、租賃業務,是否適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 條例乙案
主旨:關於停車場經營業從事停車位買賣、租賃業務,是否適用不動產 經紀業管理條例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交路九十字第0五九五五二號函辦 理,並復貴公司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九0)金興字第九00四00四號函。 二、按停車場法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指經主管機關發 給停車場登記證,經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事業。」其立法意旨著 重於該業對停車場之規劃、管理、出租供不特定之公眾使用之業 務為主,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 五款規定「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 代理業務。」尚屬有間。至公司行號除依停車場法規定經營停車 場業務外,其他業務項目是否有本條例之適用,尚涉事實認定問 題,如實際業務行為有本條例所謂「仲介業務」性質者,當受本 條例之規範。(內政部90.10.29. 臺(九十)內中地字第九0一 六八九六號函)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停車場: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二、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 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四、都市計畫停車場:指依都市計畫法令所劃設公共停車場用地興闢後, 供作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五、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指建築物依建築法令規定,應附設專供車輛停 放之空間。 六、停車場經營業:指經主管機關發給停車場登記證,經營路外公共停車 場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