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局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召開之「研商有關警察機關建議取消 交通違規通知單第 二、三聯之移送作業及於移送違規通知單第二、三聯單時加附舉證照 片案等事宜會議」紀錄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照交通部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交路字第0九一00三三八七四號 函及據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警署交字第0九一00 九一一一三號函辦理。 二、旨揭會議決議(一)之1有關「逕行舉發案件取消交通違規通知 單第二、三聯之移送作業」一節、業奉交通部核復「原則同意」 ,內政部警政署亦已函請所轄警察機關配合辦理,茲請各監理機 關儘速配合辦理。 三、旨揭會議決議(一)之2、3: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 信分公司提供舉發單位管制、處理方式;爾後發現相關異常請依 現行管道、程序轉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送請 舉發單位予以管制、處理。 四、旨揭會議決議(三):並請配合、協助舉發單位轉換作業程序。 (交通部公路總局91.06.03. 九一路監交字第九一一八八六六號 函)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通知單、裁決書等有關文書之格式、及應登 記、列管之各項簿冊等,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另定之。 前項通知單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統籌印製、統一編號後分發使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