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召開之研商「警察機關建 議取消交通違規通知單第二、三聯之移送作業等事宜會議決議」 案,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交路字第0九一00三三八七四號 函辦理。 二、本案交通部同意逕行舉發案件取消交通違規通知單第二、三聯之 移送作業,另攔檢案件第三聯亦可一併取銷,銷案件數以報表迴 覆即可。 三、請加強電腦相關資料鍵入人員訓練,以臻鍵入資料之正確性〔如 鍵入違規地點及違規時間之年、月、、日、時、分等〕;另舉發 照片不必再行移送,惟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 準及處理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將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有關資料、簿冊等妥為保存一年,對未結案或涉及刑事責任之有 關文件,仍繼續保留。 四、各單位製作違規通知單時,請確實參照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 據通信分公司所提供每筆違規之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證照相關 資料檢核,經核對正確後始移送裁決單位辦理,避免因資料不全 致公文往返查證而延誤作業時效;另有關取消交通違規通知單迴 覆聯送作業部分,請主動聯線至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之網站下載 前月份結案電子資料。(內政部警政署91.05.14. 警署交字第0 九一00九一一一三號函)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通知單、裁決書等有關文書之格式、及應登 記、列管之各項簿冊等,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另定之。 前項通知單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統籌印製、統一編號後分發使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