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行政令函
字級:

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內政部警政署91.05.14.警署交字第0910091113號函
公(發)布日: 091.05.14
本  文:
  主旨: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召開之研商「警察機關建
        議取消交通違規通知單第二、三聯之移送作業等事宜會議決議」
        案,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交路字第0九一00三三八七四號
        函辦理。
    二、本案交通部同意逕行舉發案件取消交通違規通知單第二、三聯之
        移送作業,另攔檢案件第三聯亦可一併取銷,銷案件數以報表迴
        覆即可。
    三、請加強電腦相關資料鍵入人員訓練,以臻鍵入資料之正確性〔如
        鍵入違規地點及違規時間之年、月、、日、時、分等〕;另舉發
        照片不必再行移送,惟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
        準及處理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將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有關資料、簿冊等妥為保存一年,對未結案或涉及刑事責任之有
        關文件,仍繼續保留。
    四、各單位製作違規通知單時,請確實參照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
        據通信分公司所提供每筆違規之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證照相關
        資料檢核,經核對正確後始移送裁決單位辦理,避免因資料不全
        致公文往返查證而延誤作業時效;另有關取消交通違規通知單迴
        覆聯送作業部分,請主動聯線至中華電信數據分公司之網站下載
        前月份結案電子資料。(內政部警政署91.05.14. 警署交字第0
        九一00九一一一三號函)

規範基礎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七十七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通知單、裁決書等有關文書之格式、及應登
記、列管之各項簿冊等,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另定之。
前項通知單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統籌印製、統一編號後分發使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