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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內政部警政署91.07.08.警署交字第0910121934號函
公(發)布日: 091.07.08
本  文:
  主旨:所報對車輛加裝高音量音響進行飆音響行為,有否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一年七月四日屏警交字第0九一00一七二00號
        函。
    二、汽車(機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機車)於道路上行駛,車輛加裝
        高音量音響進行飆音響行為,倘其所發出之聲響在客觀上足令一
        般人無法忍受程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應可適用
        ;若於道路外(非噪音管制區)製造噪音之行為,有妨害公眾安
        寧之情形,應就具體個案本於職權審酌有無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
        十二條之適用(請參考本署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署刑司字第三
        八一四二號函)。(內政部警政署91.07.08. 警署交字第0九一
        0一二一九三四號函)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
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
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
,沒入該汽車。
未滿十八歲之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得由警察機關公布
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