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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1.07.05.交路字第0910040030號函
公(發)布日: 091.07.05
本  文:
  主旨:貴署轉據彰化縣警察局函為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經道路主管機
        關核准供汽車通行使用,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
        六款「駕車行駛人行道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是否牴觸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警署交字第0九一0一0四七三0號函
        。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所稱之「人行道」,於條例第
        三條第三款已明文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
        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請參考。
    三、另查都市計畫「人行步道」乙詞,與前開條例相關條文所稱之「
        人行道」乙詞並非完全一致,各該法規使用之名詞,其定義範圍
        、使用目的等涉及各該法規之立法目的等,得有不同之定義;故
        本案本部尊重貴部營建署相關釋示原則,惟是否可免除前開條例
        第四十五條第六款處罰之適用,仍應以該用地是否非屬前開條例
        第三條第三款所指「人行道」之定義而定。(交通部91.07.05. 
        交路字第0九一00四00三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