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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1.11.05.交路字第0910063834號函
公(發)布日: 091.11.05
本  文:
  主旨:關於貴局函為框式貨車後車廂載人,舉發及裁罰時應引用何條款
        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高市建設五字第0九一00二六六
        六五號函。
    二、有關框式貨車後車廂載人,宜引用何條款舉發及裁罰乙節,查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對貨車乘坐不依規定
        業有明文處罰規範;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
        處理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依前條規定辦理移送之機關,收受
        舉發單位送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審查該事件填記內容
        是否符合規定、附件是否齊全;發現不符規定或附件欠缺者,應
        即協調補正後再行移送......」,爰此,本案請參照前開規定就
        其體個案事實本於權責自行依法辦理。(交通部91.11.
     05. 交路字第0九一00六三八三四號函)
  正本: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副本:

規範基礎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
    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
    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
    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
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三十一條
處罰機關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等物件後,應設簿或輸
入電腦登記;其以電腦傳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資料者,應核對代保管
物件之註記,與收到之附件相符後,再按順序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