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局函詢營業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 則第二十四條有關歸責之辦理程序疑義,貴局彙整各單位意見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北市交裁字第0九一三四四八六 000號函。 二、本案既經貴局彙徵相關機關意見並獲共識,本部同意貴局處理原 則,即有關營業車輛逕行舉發案件除經車輛所有人(業者)告知 違規駕駛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外,尚須提供租賃契約 等相關資料,倘有涉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其他 法令規定之部分,當應移請相關主管機關查處。(交通部91.12. 09. 交路字第0九一00六八六八0號函) 正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公路總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 人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