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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交通部91.12.09.交路字第0910068680號函
公(發)布日: 091.12.09
本  文:
  主旨:貴局函詢營業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
        則第二十四條有關歸責之辦理程序疑義,貴局彙整各單位意見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北市交裁字第0九一三四四八六
        000號函。
    二、本案既經貴局彙徵相關機關意見並獲共識,本部同意貴局處理原
        則,即有關營業車輛逕行舉發案件除經車輛所有人(業者)告知
        違規駕駛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外,尚須提供租賃契約
        等相關資料,倘有涉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等其他
        法令規定之部分,當應移請相關主管機關查處。(交通部91.12.
        09. 交路字第0九一00六八六八0號函)
  正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副本:公路總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規範基礎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二十四條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不得洩漏檢舉
人個人資料。